“胴体”原是“屠体”
中文大学一名女学生遭男同学在宿舍内安装隐蔽摄录机偷拍她更衣的情景,前后拍了五个月才揭穿出来。《明报》上星期有一篇社评论《中大必须亡羊补牢,为受害女生鸣不平》,说到一个人的私隐权受到这样粗暴的践踏,中文大学及法律援助署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机构都应该替这位女学生出头讨个公道。社评说,受害女生如今最需要的是一纸法庭颁令,要求偷拍照片的男生交出所有与女生有关的纪录(如果有的话),并禁止任何人私藏和发佈这些纪录,好让那位女生可以安心继续过日子,完成学业。
这篇社评一笔点出案件的症结,说明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责任,立论精闢,殊可敬佩。我读完全文,只对文中“保留板油及肾脏)、血、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跗关节以下)后的整个躯干;而牛、绵羊则须再除去皮。”《现代汉语词典》(补编)“胴体”条则说:“躯干,特指牲畜屠宰后,除去头、尾、四肢、内脏等剩下的部分”。“正编”中“胴”字只标两个意思:躯干;<书>大肠。由此可见,形容女性身体用“胴体”未必恰当,也带侮辱。再说,案中那位受害人并不是出卖色相的艳星,而是大学的女学生,用“胴体”去形容既冒昧,连用“玉体”也显得轻佻,不如直说“身体”来得庄重。
“肢体语言”向来是比较敏感的传意方式。中文形容女性的身体各个部位常常因袭文言文说法,用“玉”、用“纤”、用“粉”、用“冰”、用“云”,用多了反见陈腐。英文有body两种运动上。打高尔夫球挥捧击球进洞之际,球未进而击球者故意夸张顺势动作,彷彿想用身体助球以一臂之力,那就叫做 to use body English了。
写女人的身体讲究的是符合“被写者”的身份。杜甫描写杨家姐妹游春情景的《丽人行》,从“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到“炙手可热势绝伦,慎莫近前宰相嗔”,就算心中很想多看两眼亲近亲近,通篇用字遣句倒是乾乾净净的,读来不会教人想到杨贵妃的“胴体”。